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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桂平市40万羽蛋鸡标准化养殖集体经济产业园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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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西
|类型:审批立项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审批立项
区域:广西
源发布时间: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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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平市40万羽蛋鸡标准化养殖集体经济产业园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103-450881-04-01-903774)。建设地点:桂平市石龙镇石山村莫底屯金鹅孵蛋岭。项目建设规模:年存栏蛋鸡40万羽,年产鸡蛋8500t吨。项目建设内容:主体工程主要有蛋鸡舍(8栋)、育雏舍(2栋),辅助工程主要有管理用房、杂物间、消毒池、洗消间等,储运工程主要有鸡蛋分拣库、料塔,公用工程主要有供排水、雨污分流系统、通风、供暖等,环保工程主要有喷洒除臭、粪污处置设施、冷柜、无害化处理车间、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等。

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环保投资约15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3.0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桂平市畜禽养殖规划要求,选址合理。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鸡舍采用合理控制饲养密度,干清粪工艺,粪便日产日清,加强鸡舍的通风,采用益生菌配方饲料喂食,科学的日粮设计,提高日粮消化率;鸡舍、粪污处置设施、病死鸡无害化处理车间等不定期喷洒生物除臭剂;饲料通过密闭设施输送及混合;粪污发酵处理时,发酵基质在厂棚内卸车及铺设;场界无组织排放的氨气、硫化氢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的二级新改扩建标准限值;场界臭气浓度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场界颗粒物等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标准。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区排水系统。项目污水(鸡舍冲洗废水和生活污水)均送粪污处理用房综合利用,不外排;对厂内道路区初期雨水收集沉淀后用于厂区绿化和降尘用水。

严格分区防渗,建立场地区域地下水环境监控体系,防止污染地下水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项目鸡粪、饲料残渣及散落羽毛、破损鸡蛋、病死鸡处理残渣在厂内进行堆肥生产有机肥基质;病死鸡采用无害化处理机进行生物降解;防疫废物交资质单位处置;包装废物外售再生资源回收公司;废机油由机修单位维修时带走处置,不在厂内暂存。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等降噪措施;加强场区四周绿化建设,猪场四周场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五)为强化非现场监管,项目须在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用电用能监控系统),如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设置废水事故应急设施,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 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 号)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贵港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桂平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我局委托贵港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贵港市桂平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3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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