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工程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具体要求如下: 1.法人资格:投标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分别具备下列资质的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如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各方分别提供) 2.对投标人企业的资质要求: 2.1.1承担市政相关工作: 投标人须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三级(含)以上资质。(如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承担市政相关工作方提供) 2.1.2承担信息化灯光工程相关工作: 投标人须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如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承担信息化灯光工程相关工作方提供) 注:根据企业资质相关文件的要求,投标人需办理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如国家对工程企业资质有新的延续规定,从其规定并提供相关规定证明材料。 2.1.3承担建筑相关工作: 投标人须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如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承担建筑相关工作方提供) 2.2本工程接受联合体投标。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须提供联合投标协议书,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超过3个。联合体投标人除应符合投标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2.2.1 联合体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2.2.2 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投标协议书,在该协议书中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责任和权利义务。联合投标协议书必须加盖所有联合体成员法人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2.2.3联合体资质按联合投标协议书约定的专业分工确定,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2.2.4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进行投标。如有违反,其投标和与其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均将被拒绝。 2.2.5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牵头人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各方的代表,协调提交履约担保、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和接受本项目工程款的支付(联合体协议书中对收款方式另有约定的除外)。 2.2.6除非另有规定和说明,本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中的“投标人”一词亦指联合体各方。 3.投标人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如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各方分别提供) 4.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记录名单;投标人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记录名单”。(如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各方分别提供网页查询结果截图) 5.对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要求(由1 名人员同时承担三个专业的项目负责人职责(须同时具备各专业对应资格),或由2 名人员组合承担(组合后资格需覆盖三个专业),或由3 名人员分别承担各专业项目负责人职责(每人对应 1 个专业资格)。具体专业资格要求如下:) 5.1对拟派市政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项目总负责人):须具备有效的注册于投标人本单位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投标人可提供证书扫描件或所在省份相关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的证书查询信息网页打印件或电子证照打印件)。((如为联合体投标,则任意一方提供均可) 5.2对拟派信息化灯光工程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须具备有效的注册于投标人本单位的机电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投标人可提供证书扫描件或所在省份相关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的证书查询信息网页打印件或电子证照打印件)。(如为联合体投标,则任意一方提供均可) 5.3对拟派建筑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须具备有效的注册于投标人本单位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投标人可提供证书扫描件或所在省份相关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的证书查询信息网页打印件或电子证照打印件)。(如为联合体投标,则任意一方提供均可) 5.4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在其他在建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本项目不接受有在建、已中标未开工或人员处于锁定状态项目的建造师作为项目负责人。投标人如存在以上情形,招标人将取消其投标、中标资格,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全部由该投标人承担。 5.5需提供投标人近期(扣除发布招标公告当月往前顺推 3 个月)为拟派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保资金的有效证明材料扫描件。 5.6投标人应慎重考虑选派工程项目负责人参加多个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如拟派项目负责人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均中标的,只能按照不同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的时间先后,担任本企业最先中标工程项目的投标项目负责人。如本工程项目为后确定该企业为中标人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6.对投标人拟派技术负责人的要求(如为联合体投标,则任意一方提供均可) 6.1对拟派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须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或市政工程相关专业或机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提供职称证书扫描件)。 6.2 需提供投标人近期(扣除发布招标公告当月往前顺推 3 个月)为拟派技术负责人缴纳社保资金的有效证明材料扫描件。 7.对投标人拟派专职安全员的要求(如为联合体投标,则任意一方提供均可) 7.1对投标人拟派专职安全员的要求:专职安全人员2名,须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投标人可提供证书扫描件或所在省份相关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的证书查询信息网页打印件或电子证照打印件),且为投标单位在职人员。需提供投标人近期(扣除发布招标公告当月往前顺推 3 个月)为拟派专职安全人员缴纳社保资金的有效证明材料扫描件。 注:本项目岗位兼职限制明确如下: (1)项目负责人配置(1名、2名或3名)仅为“专业职责覆盖”的分工方式,1名人员承担多专业负责人职责属于“职责叠加”,不视为“兼职”; (2)项目负责人(无论配置人数及职责分工)、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三个岗位类别之间严禁交叉兼职,即项目负责人不得兼任技术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技术负责人不得兼任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不得兼任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8.对投标人企业的信誉要求(如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各成员均须符合) 8.1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8.2没有受到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此处所指的“处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作出的有关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且该行政处罚信息已按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公开,除此之外,其他以通知、通报等形式或依据规范性文件对投标人投标资格作出的限制,不属于此处所指的“处罚”范畴) 8.3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此处“骗取中标”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认定的违法行为;“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则以司法、仲裁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文件予以认定,其中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生效文件认定的“重大”事故等级达到《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标准;“最近三年”是指该项目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往前顺推三年,以《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司法、仲裁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文件的落款时间为准) 8.4投标人若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参加本工程项目投标。 注:上述信誉要求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诚信投标承诺书》,详见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