乍嘉苏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南湖互通至浙苏界工程保险服务第BX01标段
招 标 文 件
第二号补遗书
致招标文件持有者:
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有限责任公司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答复;鉴此,发布第二号补遗书,该补遗书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遗书为准。
******集团电子招标采购管理系统并及时下载本项目相关文件,因未及时浏览、下载而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12月04日
嘉苏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南湖互通至浙苏界工程保险服务第BX01标段
招 标 文 件
第二号补遗书
一、对招标文件的修改
1.招标文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险保险合同”第八条 赔偿限额及免赔修改为:
每标段累计赔偿限额:6000万元
每标段每次事故赔偿限额:3000万元
保险项目 | 赔偿限额 | 免赔 | 赔付比例 |
(一)死亡及伤残 | 人民币110万元/人 | 无 | 100% |
(二)医疗费用 | 人民币15万元/人 | 500元 | 100% |
第三者责任限额 | 每次事故限额3000万元 累计限额6000万元 | 无 | 100% |
附加第三者人身伤亡损失责任 | 每人每次死亡伤残限额20万 | 无 | 100% |
救援费 | 200万元/次 | 无 | 100% |
法律费 | 100万元/次 | 无 | 100% |
2.招标文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险保险合同”第十四条 特别约定修改为:
十四、特别约定
(如保单中特别约定、特别条款、基本条款存有不一致之处,以有利于被保险人的为准)
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出险后48小时内及时报案,发生死亡案件必须在出险后6小时内向保险人报案,积极履行出险后的通知义务。否则,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拖延报案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本保单承保的工程名称为:XXX,工程造价:XXX万元,工程地址:XXX,工期:XXX天。
3、本保单按不记名方式承保,施工人员年龄为16-70周岁,超出此年龄范围的雇员不在本保单保险责任范围内。
4、本保单保障方案如下:本保单累计责任限额人民币***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人民币**万元。从业人员意外死亡、伤残保额均为人民币***万元/人(其中死亡赔偿按保额定额赔偿,伤残赔偿按特约等级比例定额赔偿),意外医疗保额人民币***万元/人。
5、理赔时如无法提供施工人员与投保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可提供投保单位或关于本项目与投保单位有合约或者管理关系的相关单位的工资发放证明、考勤记录、派遣证明、劳动合同等事实雇佣关系材料予以证明。
6、免赔条件: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人民币500元后按照100%进行赔付。
7、本保单下医疗、伤残和2人(含)以下死亡事故出险理赔无需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8、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安全措施不到位或执行安生生产规程和标准时存在纰漏为由拒绝赔付,从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时遭受意外伤害,理赔时需提供特种作业证书。
9、工程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竣工次日自行终止。
10、本保单承保的工程项目如出现非法转包行为,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11、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依照主险合同约定应承担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的,对应残疾程度鉴定标准以《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为准。
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
残疾程度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八级 | 九级 | 十级 |
给付比例 | 100% | 80% | 70% | 60% | 50% | 40% | 30% | 20% | 10% | 5% |
12、被保险人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猝死而导致身故,保险人按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50万元/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金申******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13、上下班途中责任约定:兹经双方约定,被保险人从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伤害的(包括遭受机动车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4、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因公外出期间(包括遭受交通事故)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属于本保单保险责任。
15、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在被保险人提供的就餐场所内就餐时,因遭受意外事故或因食物中毒导致负伤、残疾或死亡属于本保单保险责任。
16、自然灾害原因导致从业人员发生人身伤亡的事故,属于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