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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毛球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409-450803-04-01-420296),选址位于港南区桥圩镇羽绒产业园永利东街1号,厂区地理坐标东经109°45′0.272″,北纬22°57′8.342″。项目年产羽毛球1000万只、羽毛粉7200吨。主体工程包括2个生产车间;辅助工程包括办公楼、门卫室;公用工程包括供排水、供电、供热等;环保工程包括废水处理工程、废气收集处理工程、噪声治理工程、固废处理工程。
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环保投资约为200万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6.67%。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改革局的备案证明。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1.羽毛球头生产线粘合、压板、烘干、晾干、包布工序及羽毛球生产线注胶、涂胶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设施+三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收集系统的设置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应标准要求,并按照报告表设计定期定量更换活性炭,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排放速率按标准值严格50%执行,排放速率≤8.5kg/h)。2.羽毛膨化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喷淋除臭+活性炭除臭处理、锤片粉碎工序产生的废气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合并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排放速率按标准值严格50%执行,排放速率≤2.95kg/h);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3.落实无组织污染源防控措施VOCs物料贮存、转移、输送、生产、废气收集系统、VOCs排放控制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避免露天堆存原辅料、加强设备密封性、厂区定期喷淋除臭剂。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要求。
(二)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设计和建设厂区排水管网,标明污水、雨水管网及走向。
1.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桥圩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标准后排入桥圩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2.项目厂区必须严格落实防渗、防腐、防漏管理要求,废水处理设施、危废暂存间必须采取防渗、防泄漏措施,防止造成地下水污染。禁止将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
1.机修废矿物油、废矿物油桶、有机废气净化系统的废活性炭、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劳保用品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部令第23号)要求,单独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2.羽毛球头生产线粘合板材废料、预料分拣杂质、除臭设施的废活性炭及原辅料的废包装收集后交由有处置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置。
(四)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源的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为强化非现场监管,项目须在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用电用能监控系统),如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令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无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污。
四、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港南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我局委托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贵港市港南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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