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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5万吨塑料消泡母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审批信息
信息来源: ******[查看]
|地区:广西
|类型:审批立项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审批立项
区域:广西
源发布时间:2025-04-30
项目编号:******[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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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年产5万吨塑料消泡母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建项目(项目代码:2503-45081904-01642986项目选址位于******有限公司内)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09°3253.106″,北纬22°5846.844″。生产规模年产40000吨碳酸钙粉(中间产品,作为塑料消泡母粒原料不外售),50000吨塑料消泡母粒(最终产品)。主体工程为******有限公司空置生产厂房建设生产区;辅助工程******办公室储运工程包括原料区、成品区公用工程包括给排水、供电工程,环保工程包括生产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废水收集处理系统、危废暂存间等

项目总投资10000万元,环保投资约为100万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1%。

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的规定******委员会的备案证明及项目预审确认书同意准入。在办理相关手续及落实环评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基础上,项目建设符合贵港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该项目在落实《报告》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1.应使用低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进行生产,塑料消泡母粒生产线熔融、挤出等工序应采取密闭操作,产生的废气收集至三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的设置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应标准要求;项目须按照报告表设计定期定量更换活性炭,外排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中所有合成树脂排放要求;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中所有合成树脂排放要求。2、碳酸钙粉生产线上料、研磨、分级等产尘工序废气经收集后采用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符合《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塑料消泡母粒生产线投料、搅拌等产尘工序废气经收集后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中所有合成树脂排放要求。3.严格落实各无组织污染源的防控措施,VOCs 物料贮存、转移、输送、生产及废气收集系统、VOCs排放控制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浓度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1.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2.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要求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3.项目厂区必须严格按照分区防控要求防渗、防腐、防漏,废水处理设施、危废暂存间必须采取防渗、防泄漏措施,防止造成地下水污染。禁止将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1.废机油及废机油桶、废活性炭、废含油抹布及手套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要求,单独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有危废处理资质单位进行处置2.除尘器收集的粉尘、不合格母粒经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包装袋经收集后交由有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置。

(四)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源的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为强化非现场监管,项目须在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用电用能监控系统),如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无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污

四、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覃塘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我局委托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贵港市覃塘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需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5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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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照:202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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