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年产10万吨大米加工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019-450803-13-03-002968),选址位于贵港市港南区湛江镇,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9度46分47.053秒,北纬22度55分55.874秒。建设单位拟利用已建成的1~2#、4#厂房并新建3#、5#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年产10万吨大米加工厂项目。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储运工程、环保工程等。项目总投资1433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05万元,占总投资的0.73%。
项目已取得******改革局的备案证明,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项目用地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桂(2020)贵港市不动产权第******号),属于工业用地,符合现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选址符合《贵港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2023年)等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建筑材料采取规范放置、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定期对道路洒水抑尘。营运期,烘干废气经1套脉冲除尘器处理,通过15m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烟气黑度排放浓度须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按50%执行);大米加工粉尘采取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颗粒物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排放速率按50%执行);严格落实无组织污染源的防控措施,厂界颗粒物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废水经沉淀,用于厂区洒水降尘;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用于周边林地施肥;修建截流排水沟,雨水经沉淀池处理,回用于厂区洒水降尘。营运期,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员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旱作标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不外排;厂区必须严格按照分区防控要求,落实防渗、防腐、防漏措施。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施工期建筑垃圾经收集,运至市政部门指定地点堆放。营运期,米糠、稻壳、碎米、异色米作为农业副产品定期外售、综合利用作饲料;灰渣收集后袋装,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外售给周边农户作为农肥;杂质包括砂石、稻草,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生活垃圾等,经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产噪设备及合理安排运输时间,对高噪声源的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关标准要求。
(五)为强化非现场监管,项目须在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用电用能监控系统),如实生产设施和记录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排污许可管理规定,依法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港南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我局委托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贵港市港南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需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