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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南县江湾新区周边道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项目代码:2205-450821-04-05-609951)属于新建项目,位平南县西江(浔江)北岸城北片区,主要建设新桐路延长线、纵一路、沿江路、横一路、纵二路共5条道路,其中新桐路延长线起点坐标为东经110度22分41.368秒,北纬23度33分13.320秒,终点坐标为东经110度23分2.055秒,北纬23度33分12.861秒;纵一路起点坐标为东经110度22分41.194秒,北纬23度33分12.599秒,终点坐标东经110度22分49.250秒,北纬23度32分55.622秒;沿江路起点坐标为东经110度22分57.212秒,北纬23度33分14.497秒,终点坐标为东经110度22分50.790秒,北纬23度33分3.146秒;横一路起点坐标为东经110度22分46.309秒,北纬23度33分3.911秒,终点坐标为东经110度22分49.897秒,北纬23度33分3.955秒;纵二路起点坐标为东经110度22分39.547秒,北纬23度33分7.467秒,终点坐标为东经110度22分35.499秒,北纬23度33分2.360秒。新桐路延长线道路等级为城市次干路,纵一路、沿江路、横一路、纵二路道路等级为城市支路。项目占地面积74900平方米,线路总长度2053.965米,其中新桐路延长线在AK0+449.500~AK0+546.500跨越乌江段建设一座桥梁,桥梁全长97米。项目总投资12457.59万元,环保投资约为754万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6.05%。
二、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严格划定施工范围,合理布局施工场地,加强施工管理、宣传教育,禁止人为破坏生态的行为;施工过程中做好沿线路段的水土保持工作,涉水施工采用围堰布置等有效措施,避免对水域生态造成影响。
2、施工结束后及时对施工迹地进行生态修复,优先使用对现有公路沿线分布外来物种有较强抑制作用的本地物种作为绿化物种,禁止使用国家公布的外来入侵性物种进行工程绿化;施工过程中应减少临时占地数量,降低外来物种入侵风险。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在易产生扬尘作业时段、作业环节设置临时围挡及雾化喷头、加强洒水频次;加强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管理和养护,运输车辆驶离场区前对运输物料加盖篷布并冲洗干净车身、轮胎,严禁车辆带泥上路,注意装载以避免运料散落;水泥、砂石等原料堆场采取设置覆盖防尘布措施,对施工场地出入口定时洒水及时清扫,最大限度减轻施工扬尘污染。营运期加强道路绿化、养护和清洁,维护良好的路况。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期,缩短雨季施工时间。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不得外排。严禁将弃油及施工弃渣、废水等向水体倾倒。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中优先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合理安排工序,在靠近敏感点一侧设置围栏围挡、移动声屏障等,同时优化施工时间,未经批准,禁止夜间进行机械施工,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标准限值要求。营运期加强沿线敏感点的噪声跟踪监测,采取对沿线道路设置限速及禁鸣标志、超标敏感点设置隔声窗、合理设置道路绿化带等有效隔声降噪措施,确保道路边界线周边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相应限值要求。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产生废建材尽量回收利用,建筑垃圾运至指定地点处置,严禁随意弃置;优化施工方案,最大限度利用开挖土石方,表土分层开挖、分层堆放,优先用于植被恢复;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营运期按有关要求做好道路沿线的固体废弃物收集转运处置工作。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桥梁设计事故导流孔和应急池,设计减速带等车辆缓行措施。制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 号)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平南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局委托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贵港市平南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需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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