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年产16万载重吨船舶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迁建项目(项目代码:2412-450881-07-01-******有限公司前身为桂平市大众船舶修造厂,于2019年成立,位于广西桂平市西山镇大起村(桂平市大众船舶修造厂旧厂址北面约500米),目前处于生产状态,本迁建项目建成后现有工程完全拆除;原有总产能为16万载重吨,船台42座,年产船舶65艘。本迁建项目不新增产能,建设规模:年产75艘船舶(LNG动力绿色新能源船舶25艘、其他类型船舶50艘),维修船舶50艘、拆解船舶30艘(主要拆解国内普通散货船、集装箱船,不涉及运输危险物质船舶拆解及国外船舶拆解,废船未被放射性物质污染)。项目建成后船舶年产16万载重吨。建设内容:建设33个船台、涂装车间、机加工厂房、码头区、动力设施区等;辅助工程主要有:综合仓库、设备用房等;公用工程主要有:供排水系统、供电系统等;办公生活设施主要有综合办公楼、宿舍楼等;环保工程主要有喷漆废气处理系统、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废水处理系统、危废暂存间、一般固废暂存间、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等。
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165亩,项目投资3.3亿元,其中环保投资353万元,占项目投资的1.07%。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项目产能经贵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有限公司产能调配的批复******有限公司关系的情况说明》(2025年3月3日)确认和说明,贵港市交通运输局出具了《关于******有限公司年产16万载重吨船舶迁建项目选址意见的复函》(2************有限公司建设情况的说明》(2025年3月26日),同意项目入园。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船台切割粉尘采用移动式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喷漆房全密闭,喷漆废气经干式滤筒器+三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30m高的DA001排气筒排放;总装补漆废气经集气罩+干式滤筒器+移动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除锈粉尘采用移动式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船台合拢焊接、车间装焊废气经焊接烟尘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以上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苯、二甲苯等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在VOCs物料储存、生产过程、无组织排放废气的收集按《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采取封闭、监控等防治措施,严格管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GB37822-2019标准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切割废水清理废渣后循环使用;船舶冲洗废水经隔油+混凝沉淀处理后回用;洗舱废水和舱底油污水采用一级重力和聚结分离+二级纤维滤器+三级超滤膜渗透分离处理后排入大湾片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初期雨水经隔油+混凝沉淀处理后排入大湾片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大湾片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严格分区防渗,建立场地区域地下水环境监控体系,防止污染地下水。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对危险废物含油废抹布和手套、油泥渣、废油、油泥、废荧光灯、废电池、废电路板、废滤筒、漆渣、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油漆桶等危险废物等进行单独收集、暂存,并委托有资质的公司处置;切割废渣、钢渣、焊渣、烟尘净化器收集粉尘、废边角料、废零部件、废木料、废塑料等定期外售给废旧回收公司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同时加强厂区四周绿化建设,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设置废水事故应急池及配套相应应急处置设施,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 办法(试行)》(环发〔2015〕4 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 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 年第74 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 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八)依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相关规范制定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落实相关监测要求。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四、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桂平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我局委托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贵港市桂平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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